近年来,平台经济与新就业形态不断涌现,大大缓解了社会就业压力,成为“稳就业”的重要一环。同时,如何保障其健康发展、规范运行,也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话题,也是治理现代化水平的一种体现。2021年2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发布,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意见》。相继出台的文件表明了国家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等大型科技企业的监管,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信号持续释放。近期,多家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受到反垄断、数据安全等一系列措施的强力监管,一些平台企业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查处。与此同时,人社部、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共同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八部门意见”),全国总工会出台《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意见》。一系列政策文件的出台都旨在从国家层面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指明制度构建方向,也展示了我们的治理水平与时俱进。
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系列行动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系列政策出台,尽管在国家层面分属于不同主管部门,在政策与监管层面并无直接关系,但在制度底层逻辑上却具有共通性。这些行动与政策共同指向我国经济治理的重点正在转向新发展阶段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
对于中国经济和中国的劳动力市场而言,平台经济和新就业形态都是新生事物。但同时,平台经济和新就业形态都代表了未来的发展趋势。平台经济是21世纪以来引领全球发展变革的商业模式,对重构产业链各个环节,推动社会实现更高效的连接和匹配产生了重大影响。以平台经济为基础的新就业形态仍然是我国未来中长期带动新增就业岗位、培育创新动能的主要力量。
每当一种新的经济力量“嵌入”原有的经济社会系统中,就需要考虑与该体系大部分利益主体以及主流价值观念的互动与融合。当前平台经济和新就业形态都在“嵌入”既有经济社会体系和劳动力市场中面临着一些问题。平台经济和新就业形态既带来了新的经济动力,也对现有体系产生了影响冲击。因此,要成为未来我国经济系统和劳动力市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平台经济和新就业形态就必须考虑其影响强度与社会可接受度之间的关系,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侧重于商业利益和社会价值的统一。只有在共同推动社会主体目标实现的前提下,才能实现自身的发展壮大。
在新发展阶段,我国主流的社会价值观念更加重视在“蛋糕”继续做大的过程中推动“蛋糕”的分配向更公平的方向转变。这意味分配机制会逐步向劳动者倾斜,矫正目前资本过多获利,从而缩小贫富差距。与此同时,社会安全也将成为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一方面,保障社会安全要求加大反垄断监管力度,依法查处有关平台企业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另一方面,完善与养老、失业、疾病、残障、工伤、生育或失去主要收入者以及有子女的家庭有关的保障也是社会安全的重要组成。
制度构建非一日之功,应在制度细节与精准度上下功夫
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日益复杂与内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加剧,对政策制定的精准度、制度发挥作用的具体效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尽管制度构建的底层逻辑在转型,但制度的技术路线与操作细节对于实现变革目标和政策结果仍然十分重要。换句话说,政策的方向和初衷并不能决定政策质量的高低,仍然需要考虑政策效果和市场的博弈,有策略地实现政策目标。
以“八部门意见”为例,该意见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迈出了制度探索的重要一步。在“八部门意见”中,首次提出除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依托平台的自由职业者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中还存在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情形,并明确该类情形下,落实、完善或逐步推动平台企业承担公平就业、最低工资、劳动定员定额、劳动安全卫生责任、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等劳动保障责任。“八部门意见”较之过往实践是一个进步,但仍然属于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制度探索,希望以此为基础,各部门和地方出台更加细致的指导意见和政策细则。
任何一项制度构建都要考虑其经济基础,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制度也不例外。传统的劳动关系或社会保障制度脱胎于工业经济时代,在二战后稳定获利的经济环境中发展壮大成为标准制度,这一过程有赖于较高的劳动生产率与利润水平。与之相比,平台经济是一种微利的商业模式,且多主体、多要素都在平台经济运营模式中获利,因此平台经济各主体能够承担多大的劳动保障成本,不同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应该如何划分仍需要更细致的研究。
此外,政策制定也应该考虑主体之间的博弈,从动态的角度考虑问题。在“八部门意见”中,将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明确要求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即纳入劳动关系范畴。这一内容对于典型的如外卖平台上的“专送”用工有较大影响。这些用工方式一般都是由代理商(承包商)从平台代理(承包)一定区域内的订单配送业务,可能采取的就是劳务派遣的形式。这条意见本意上是推动这部分用工群体通过建立劳动关系的方式获得相应劳动保障权益,但应考虑到,这条意见带来的交易成本提升可能使目前规模较大的承包商转化为小承包商。相比较而言,大加盟商更有规范发展的动力。一旦形成小承包商主导市场的格局,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组织将重新回到非正规就业“小、乱、散、差”的局面,导致劣币驱逐良币。
对于平台经济与新就业形态管理的政策制定也应充分考虑该类经济模式与传统经济模式在经济本质上的差异。在平台多边市场中,多行为主体利益交织,主体数量庞大且行为超视距难以直接监督。多边市场在管理难度、风险控制、利润模式等方面比传统商业模式更为复杂。政策讨论首先应正确认识平台商业模式的复杂性,从而在政策支持与规范中能够更符合实际情况。即使只讨论多行为主体中的劳动者群体,也不能脱离平台经济多边市场环境的事实。
总之,规范平台经济和新就业形态发展是我国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环节之一,也是面向未来的系统性制度构建。相应的制度探索应着眼于长远,逐步推进完善,并且在谋划长远的制度构建框架的同时,也要解决好短期内的重点问题(如职业伤害险)。
文 /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教授、中国新就业形态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张成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