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 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规定,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额度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贴息,符合条件的可免除反担保要求。
按照《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规定,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规定,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试点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