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委托实施省级行政权力事项
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定于2020年9月1日起,将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等省级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事项下放由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实施。
11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改《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的决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的职责依法由市县级人社行政部门实施,涉及65项行政处罚和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事项等。因《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修订,我厅原委托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失效。据此,调整下放由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承接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
特此公告。
附件:下放由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 区承接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2月28日
下放由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
承接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
(2020年12月28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