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就业促进会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专业委员会
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名称:山东省就业促进会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山东就促会退役军人专委会)。
第二条 山东就促会退役军人专委会是由省内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及军属就业创业工作的有关科研单位、服务机构、企业和领导、专家、学者及其他工作人员组成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山东就促会退役军人专委会遵循山东省就业促进会“促进就业,服务民生”的宗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决策部署,按照《关于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鲁退役军人发〔2019〕26号)和《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精神,坚持创新发展,加强教育培训,健全服务体系,搭建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专业化服务平台,致力于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为山东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第四条 山东就促会退役军人专委会实行“社团化管理、项目化运作、专委会搭建平台,会员共同组织开展活动”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山东就促会退役军人专委会是山东省就业促进会的分支机构,按照《山东省就业促进会章程》规定发展会员和开展活动。
第六条 山东就促会退役军人专委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山东省就业促进会承担。
第七条 山东就促会退役军人专委会接受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退役军人事务厅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 山东就促会退役军人专委会设立秘书处,在山东省就业促进会秘书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 山东就促会退役军人专委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理论研究、政策宣传、经验交流、典型推介活动;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退役军人诉求、意见和建议,维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
(三)拓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渠道,发布交流岗位需求信息。组织开展定向技能培训,提高就业技能和就业质量;
(四)为退役军人提供就业创业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提供就业岗位和优势项目,协助创业退役军人、军属及会员企业获取政策及金融支持;
(五)深入部队开展军民共建活动,宣传国家就业创业政策和形势,了解官兵服役状况和退役后的就业和创业诉求,个性化定制就业创业方案;
(六)为退役退伍军人、军属及会员企业提供企业注册、经营、行业认证、征信等咨询服务;
(七)联合组建法律顾问团,开展退役军人、军属及会员企业与就业创业相关的法律专线咨询、法律援助和权益保障服务;
(八)成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金,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金融服务;
(九)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退伍军人及军属就业创业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山东就促会退役军人专委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单位会员:省内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及军属就业创业的有关科研、服务机构和企业等。
个人会员:省内关注热爱退役军人及军属就业创业工作的有关领导、专家、学者及其他工作人员。
山东就促会退役军人专委会会员同时为山东省就业促进会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山东就促会退役军人专委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申请;
(二)遵守《山东省就业促进会章程》和《山东省就业促进会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专业委员会服务管理办法》;
(三)单位会员,必须是依法设立,征信良好,按规定年检合格的社会信誉高、影响好的单位;
(四)个人会员,应是省内有关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科研、服务机构就业创业理论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社会影响力大、热心参与社团组织活动领导、专家、学者及工作人员;
(五)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研究通过;
(三)山东省就业促进会建档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山东就促会退役军人专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山东就促会退役军人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优先获得产业发展、资金扶持、项目申报等服务;
(三)对山东就促会退役军人专委会工作的监督权、批评权和建议权;
(四)向山东就促会退役军人专委会推荐会员;
(五)享受委员会法律顾问团提供的法律专线咨询、法律援助和权益保障服务;
(六)其它符合《山东省就业促进会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专业委员会服务管理办法》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山东省就业促进会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专业委员会服务管理办法》;
(二)维护山东就促会退役军人专委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山东就促会退役军人专委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向山东就促会退役军人专委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山东省就业促进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经督促仍不缴纳会费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山东省就业促进会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专业委员会服务管理办法》的会员,经理事会研究,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山东就促会退役军人专委会领导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山东省就业促进会推荐,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山东就促会退役军人专委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山东就促会退役军人专委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决定重大工作事项。
第十八条 山东就促会退役军人专委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工作关系;
(三)执行工作管理办法和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山东就促会退役军人专委会按照山东省就业促进会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条 山东就促会退役军人专委会的财务工作应遵照《山东省就业促进会财务管理规定》,其经费必须用于本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山东就促会退役军人专委会。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山东就促会退役军人专委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