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国“两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充分肯定了新就业形态在抗击疫情和复工复产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强调要顺势而为,对当前最突出的劳动者法律保障问题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要及时跟上研究,把法律短板及时补齐,在变化中不断完善。
我国当前独特的大规模移动上网人群具有极大的规模效应,大量互联网服务平台及其联网的企业、消费者和劳动者,形成了特有的互联网生态、网上劳动力市场和新就业形态,这需要我们探索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新就业形态的协同治理机制。
一新就业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一)数字化背景及新就业形态界定
在过去的十多年中,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全球劳动世界中一项重大的变化就是网络数字就业平台的大量涌现。数字技术利用其高度融合性、嵌入性的特征,将复杂的“工作”通过工艺改造细分为成百上千简单具体明确的“任务”,再通过互联网众包平台提供便利、大范围的数字化服务,形成跨时空的新型劳动力市场,其本质是一种劳动成果交易的数字化新方法,为新就业形态创造了条件。这种新型劳动力市场与传统劳动力市场有巨大差别,其覆盖半径非常大,可以覆盖本地区、本国乃至全球,实现24小时服务不间断,这成为劳动领域的重大变革。
数字经济催生的新就业模式不仅打破了原有的商业模式,还打破了这些商业模式所依赖的就业模式,造成了大量的就业替代,如小卖部、书店等被替代。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看,数字技术的就业替代与就业创造是不可避免的,数字经济最大贡献就是产生了一大波新就业形态,吸纳了大量就业,为众多劳动者提供了没有时间、地点限制并适合他们从事的工作。调研发现,平台经济的新就业形态是实现“稳就业”的重要载体,这些新就业形态不同于传统就业,具备进出自由、工作时间相对灵活、能够满负荷工作等特征,使劳动者就业时间更加灵活,更容易实现就业,也是千百万兼职人员通过新业态、新模式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及维护家庭生活的重要保障。
大量劳动者以个人身份参与社会劳动,一方面意味着可以快速完成企业布置的工作任务,劳动生产率得到大幅提高,平台企业推广复制的积极性被激发,但这一新的劳动组织方式要求平台企业提高生产、服务和劳动管理水平,同时对劳动管理的数字化要求更紧迫;另一方面,将“工作”细分为具体“任务”,承担工作任务的劳动者因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和服务对象的不确定,“任务”管理模式对主要通过劳动合同管理来协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模式提出了挑战。
国外关于新就业形态的概念研究相对较少,多集中于“劳动力市场灵活化”“非正规就业”“非标准就业”等概念的探讨,这些概念虽然与“新就业形态”的概念有关,但并不全面。2015年,国际劳工组织在《世界就业和社会展望报告》中首次提出了“非标准就业”(Nonstandard Employment)的概念,认为不属于标准就业关系领域的工作安排均是非标准就业,而标准就业工作安排是全职性的、无期限的,同时属于一种从属性的双边就业关系。非标准就业包括:临时性就业、涉及多方的合同安排、模糊就业关系、兼职就业。非标准就业的概念与非正规就业的概念相比更符合时代特征,包容性更强,许多更灵活的工作安排方式均被纳入,体现了灵活就业的发展趋势。
新就业形态是对中国经济新业态、新动能中出现的新就业方式的一种特定称谓,越来越被社会和学界所接受。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促进劳动者自主就业。”国内目前尚未对新就业形态作出规范性定义,理论界认为新就业形态是与数字经济相适应的一种灵活就业,将逐渐替代传统的典型就业,是未来的重要就业模式之一。
在具体的概念界定上,有学者认为,新就业形态这一概念本质上可以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不同的角度加以理解。生产力角度的新就业形态描述了新一轮工业革命带动的生产资料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条件下,通过劳动者与生产资料互动,实现虚拟与实体生产体系灵活协作的工作模式;生产关系角度的新就业形态指伴随着互联网技术进步与大众消费升级出现的平台化的就业模式。2017年,中国就业促进会认为,“新就业形态是指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就业方式相区别的就业形态,主要包括伴随着互联网技术进步与大众消费升级而出现的去雇主化就业模式及借助信息技术升级的灵活就业模式。”也有专家从马克思主义劳动过程理论出发,对新就业形态进行了解释,指出新就业形态实际上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方式新的具体表现。
我们研究认为,所谓新就业形态,是指依托互联网等现代信息科技手段,实现有别于正式稳定就业和传统灵活就业的灵活性、平台化的组织用工和劳动者就业形态。
(二)新就业形态的基本特征
一是就业形式多元化、就业管理数字化。新就业形态由于引入了互联网和数字技术,使其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形式、雇佣方式呈现灵活多变的特点。数字经济高度嵌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