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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实践
张小建:关于促进数字经济新就业的几点看法
2020-08-21

一、对数字经济新就业开展专题研究很有必要

数字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新就业与工业和后工业经济中的传统就业既有融合,更有突破和创新。尤其在全球疫情爆发的情况下,数字经济凸显优势,与其相联系的新形态就业更成为我们当前保就业和稳就业的一块重要阵地。

在我国,新增就业来自四个方面,一是各类企业和实体扩展的就业,二是创业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即个体就业,三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公益岗位安排的人员,四是劳动者灵活就业和新形态就业。当前在防控疫情进入常态后,观察这四个方面,第一块,各类企业包括国有和非国有企业、大中小微型企业,主要的任务还是保住原有的就业,对他们大规模新增招工的预期不能太高,更多的希望在于新技术新产业新项目带来的就业。第二块,个体户和初创业者恢复经营遇到诸多困难,其带动就业的能量也不乐观,更多的希望在于创业环境和创业政策进一步释放能量,能让他们渡过难关,争取新的发展。第三块,公务和公益岗位安排就业,每年的进出是基本平衡的。第四块,灵活就业和新形态就业,唯有这一块能够看到具有扩展的张力和新增的空间。特别是新形态就业,以其由新技术应用带来的生命力、以其为劳动者增加就业机会和收入机会带来的便利性,以其在工作空间时间可伸缩的弹性等特点,在突破当前困境中脱颖而出,对比传统形态就业受到影响被迫停顿和伤及严重状况,新形态就业复苏能力之强之快,不仅在复工复产中有积极的贡献,而且也可为实现国家新增就业目标提供重要支撑。可以预期的是,全球疫情的新常态也会从新需求拓展与困境倒逼两个方面促进数字经济新就业有一个跨越式的发展。

而相对于数字经济新就业的快速发展,我们的研究还有些跟不上。无论是在体制机制上,还是在就业政策和服务上,目前一般是套用传统就业的惯性思维和做法,实践中往往感到口径对不上,路数行不通。因此加强研究特别是应用性理论政策研究,就显得十分迫切。同时,应使虚实研究相结合,使总体综合性研究与专题应用性研究齐头并进,拿出能突破瓶颈补齐短板的主张和方案。这次会所列11个专题都很务实,我们搞应用研究,唯有务实方能深入。期待会议的成果能够对推进工作产生更大的影响更好的作用。

  

 二、对数字经济新就业的测度和统计急需明确

传统的就业的测度和统计有多个要素,其中三个最为重要:其一,以从事非农业的社会劳动取收入报酬来标定。其二,以在调查周的工作时间不少于一小时为基准。其三,以雇佣关系为主线(在我国,主要涉及到雇主雇员的劳动关系,个体户的自雇劳动,以及有一个以上雇主的灵活就业)。

而数字经济新就业的从业者,可以具体分为传统雇用类和新型合作类两种前者是企业直接雇用的技术管理人员,更具有传统意义(当然也有实行现代企业管理添加了合作合伙因素),他们的就业基本可以按照上面所述三要素来确定,在实际上他们也是纳入到现行就业统计中的。后者是在平台上登录的电商、司机、快递等从业人员,他们的社会劳动与个人生活学习交叉融合,难以用固定工作时间来度量,他们与平台的关系属于新型合作关系。这一类人员在数字经济新就业中人多量大,构成了新形态就业的主流。在现行统计中,一般是将他们与传统形态的灵活就业者放在一块。

传统形态的灵活就业者主要是包括在传统经济中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多种形式灵活就业的人员。现在新形态的灵活就业者与传统灵活就业者有相通之处,但也有重大变化:首先,他们是数字新经济的产物;其次,他们与数字平台建立的是新型合作关系;再有,他们的工作状态有的属于专职,有的是兼职,有的只是零星工作。从大的属性来讲,他们确实不同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就业和个体就业,可以归于灵活就业的范围。从今后的发展来讲,传统灵活就业与新形态就业也会逐步融合的。总体上看,也确实是增加了许多就业机会,但如果是统计新增就业人数和新增就业岗位,那些专职从业者可以算进来,那些兼职和零星工作的就不能算进来,同时还要扣除从业者在不同平台的重复登录。

所以建议尽快研究确定新形态就业的职业界定和统计标准,并与现行就业统计接轨。结合实践,可考虑以从业者工作净收入为基础,划分出专职、兼职和零星工作三种情况。比如,对于新形态就业的人员,在调查周期,根据入户调查和平台大数据比对,凡是个人净收入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都应当算作专职就业;以此为据,测定数字经济合作劳动类从业人员的准确数量,计入到城镇新增就业总量之中。凡是个人净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与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算作半就业;以此来说明它还创造了许多半就业的机会。总之,应当尽快摸清新就业的人员底数,为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政策法律提供依据。为此,建议国家统计局和人社部同有关平台进行合作,将入户抽样调查(目前全国是12万户)同平台大数据(据说阿里淘宝的电商占全国的80%,滴滴打车的司机占全国的90%)进行比对。可先行试点,逐步推广。

    

三、对数字经济新就业的公共就业政策和制度应顺势而为及时跟进

一是政府部门应按照数字经济新就业的发展大势和方向来施政作为。对其发展动向和规律应当认真研究,明确工作指导思想,关键是建立新的思维,把包容审慎原则贯彻到底,努力做到顺势而为,防止无所作为,更要避免逆向操作。我们曾研究过阿里巴巴和滴滴出行两个平台的生长状况,他们从创立到发展,不是政府部门的管理管出来的,也不是什么优惠政策照护出来的,而正是政府部门对新生事物的包涵宽容、放开管制,使他们靠技术创新和自身活力打通了市场供求的断点和堵点,获得了社会的认可,得以发展壮大。

二是对现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跟进研究解决。对于影    响平台健康发展的短板问题和从业人员要求解决的迫切问题,要抓紧研究,分析原因,找准从业人员和平台对公共政策的需求,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工作的切入点。当前比较突出的是从业者和消费者的权益保障问题,平台应该做什么?怎样去做?政府监管红线如何明确?如何在政策上体现包容鼓励支持?都应该很好研究。

三是要切实拿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实招,从法律政策、体制机制和管理服务等方面进行融合、调整和创新。努力做到全国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就业政策应出尽出,措施办法能用尽用。使更多劳动者更好地从事新形态就业。具体有三方面的线索可考虑: 其一,充实扩展现行积极就业政策。研究制定鼓励支持新形态就业的政策增长点。比如将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政策扩展,在原有的养老、医疗补贴之上,再增加工伤和失业保险补贴,以帮助解决他们在遇到职业伤害和失业时的风险问题。又如培训补贴电子卷的使用正在全国试点推行,可以与平台开展的培训考核相结合,支持平台、补给个人,以帮助提升从业人员技术技能。再如公共就业服务,可专门设立网络窗口,并与平台的连接,为劳动者提供就业培训社保咨询服务。我们和阿里巴巴研究院合作搞的构建新型职业培训平台的设计,人社部最近启动的就业在线平台,都是应用数字新技术促进培训和就业服务的成果。其二,明确权责利关系。新形态就业人员与平台的权责利关系是一种全新的合作关系,不能套用现行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权责利划分及争议处理。可先设计一个能够保障平台、劳动者和消费者三方合法权益的机制,厘清各方边界,构建平等合作互利、和谐相处共享的新型关系,待成熟后上升为制度法律。同时,鼓励平台企业主动作为,履行社会责任,政府部门从政策注入和倡导表彰两个方面给予鼓励支持,其三,理顺体制机制。在修订就业促进法、失业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时,专门增加促进新形态就业的相关内容。在其他间接涉及的法律和法规中,也对新形态就业的问题进行研究,能融合的融合进去(如职业教育法),能调整的进行相应调整(如社会保险法),不能套用的进行法律解释和说明(如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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