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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实践
“新就业形态”了解一下?
2020-06-10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一批新技术新业态脱颖而出,也催生了新就业形态。今年全国两会上,有代表委员建议制定规范“新就业形态”的相关法律。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业态虽是后来者,但依法规范不要姗姗来迟,要及时跟上研究,把法律短板及时补齐,在变化中不断完善。

就业向来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无论“六稳”还是“六保”,就业都被摆在突出位置。疫情防控期间,核酸检测员、社区网格员、在线学习服务师、信息安全测试员、互联网营销师、老年健康评估师……一批新就业形态脱颖而出,在为人们的美好生活提供丰富产品和服务的同时,也让许多人的就业和创业有了着落。特别是,随着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广泛应用,新的就业形态不断孕育,越来越多劳动者依托互联网为社会提供商品或服务,并获取劳动报酬或收入。把新就业形态培育好,是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内容。


  与传统就业方式相比,新就业形态特别是互联网新就业形态,在劳动关系、技术手段、组织方式、就业观念等方面,都表现出较大差异。从雇佣关系到合作关系、从操作机械设备到拥抱信息技术、从定时定点劳动到随时随地工作,新就业形态彰显勃勃生机,展现出灵活性强、包容性强、自由度高等特点,在拓宽就业渠道、增强就业弹性、增加劳动者收入等方面,发挥着传统就业形态难以替代的作用。在疫情防控中,新就业形态蓬勃发展,不仅使日常物资供应不断、社会运行有序不乱,还提供了大量灵活就业岗位,减少了经济与就业波动。


  作为新事物,新就业形态还不具备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劳动关系的全部要素特征。如何准确界定许多灵活用工中的劳动关系,如何完善新就业形态下的相关社会保障制度,如何打造规范化法治化的就业环境……这些问题关系企业的用工需求、关系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利益、关系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要求我们对待新就业形态需要坚持包容审慎原则,加强对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社会保障体系、社会治理体系的研究,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规章制度,为新就业形态厚植发展土壤、助其释放出更大的潜力与活力。


  当前,新就业形态已成为我国吸纳就业的一个重要渠道。国家信息中心统计显示,2019年我国共享经济领域就业保持较快增长,提供服务者人数约7800万,同比增长4%,平台员工数达到623万,比上年增长4.2%。除了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新就业形态还能够提高劳动者收入水平、增加弱势群体就业机会、激发劳动者技能发展。比如,一些残疾人在知识技能共享领域找到就业机会,成为网络主播、设计师、培训师等。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保障好新就业形态下就业者的合法权益,是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体现,有助于更好地兜紧民生底线。


  从大环境看,我国正处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新的劳动形态、新的就业方式、新的创业路径会不断涌现出来。积极创造条件培育“希望的田野”,努力让新就业形态茁壮成长,不仅将为兜住民生底线、稳住经济基本盘贡献力量,也将为中国经济行稳致远创造更多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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